长投成本法转让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也就是说,您当初投了多少钱,就确认多少股权投资成本。上述“借:长投-成本 贷:资本公积”原本就不该做,反冲即可。
从税法上讲,这样本身并无影响。其实,这个业务的本质,关键还是在于出资真实性。如您所述,只要股东确实把款转给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当然,既然“银行水单上也只是往来款”,那就需要股东另行确认一下,证明这个款项乃是“出资”。
既然您说“多计提了”,那就先从会计层面进行修改,把“多计提了”部分冲回。会计处理完毕之后,依照新的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
这个情况,相当于对方提供“加工劳务”出现质量瑕疵,相当于销售折让,因此对方直接开具90万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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