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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费用的时候,对方提供的不是对公账户,而是个人账户,提供了收款委托书,这样有风险吗?
这样肯定不行。(反过来讲,如果这样可以,那国家也不要收税了。)
发票三流一致,指的是就是开票、收款、销售必须一致。很明显,对方要求打到个人账户,必有其目的;而您若配合他,恐怕连带担责了。
发票三流一致,是指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一致;对于付款方并未限制。
如下两个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