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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
这儿有一个(组)一般政策、一个特殊政策。
一、一般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特殊政策
“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可以二选其一:全额依1%,或者差额依5%。(当然,差额1%是不行的。)
土地转让是瞬间完成事项,直接申报即可,不必走预缴程序呀。而且,即使预收款,涉及预缴,也是在预收款按照1%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