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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属于以出口货物为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关系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货物保险就是前述俩项,还有出口信用保险,除此之外不包含在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