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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增资时需要按公允价格增资,如果公司账面有房产需要评估计算增资时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从而计算增资的公允价值,如果未按公允价值增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允增资,相当于原股东向新股东转移了利益,对原股东征收个税。对于新股东不涉及个税。
不公允增资,目前没有针对性的总局层面的文件,有地方解答供您参考,也可以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9-29 11:06
问题内容:我是个人股东,在湛江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只有两个个人股东,2018年12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另一股东因资金不足,只有我增资扩股实缴1亿注册资本,增加贸易公司股本,现湛江税局提出因我增资扩股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湛江税局提出的因增资扩股行为要缴个税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回复内容: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