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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我司提供服务,A公司开具发票给我司,要求我司将费用支付给B(提供了委托收款申明),这样可以吗?
“三流一致”中的资金流的理解您参考:
1、政策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很多专家解读是指销售方),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简单理解:收款方应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发票的销售方,那接受增值税专票的购买方是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因此,不论是购买方直接支付,还是委托第三方支付,一般是不影响购买方抵扣的,建议签订委托付款协议来说明业务情况,规避风险。而销售方不自己收款而是委托第三方收款,此时资金流就不一致了,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但实际工作中如果确实有真实业务发生,如果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委托第三方收款,建议留存充足证据和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为妥,我个人理解如果证据完整,且业务真实也不是不可以。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