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我司是出租方,对方承租我司房屋从2023年11月开始房租就没交上来,对方也拒绝终止合同,起诉至法院
所得税上: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2024年的收入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如果未来确实无法收回,可以作为损失满足条件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
增值税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如果是预收性质的,在预收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如果不是预收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所以虽然没有收到钱,但合同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 法院只是驳回管辖权异议,对方还在上诉阶段,也就是未来判决怎样还未确定,这个不能作为你不确认2024年收入的依据。
实操工作中,我理解还得按原来合同约定情况确认收入,最终根据法院判决再进行调整。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