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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发给职工不需要视同销售,但进项不可以抵扣。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