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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以未付尾款为由不给开具前几次付款发票,如何维权?
德运桑
提问于 2024-04-07 17:24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已经提供服务,且已经按合同支付款项,对方应该就已经支付的部分开具发票。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如果按合同已经达到了约定的付款时间,对方也应该确认收入的话,按理也应该开具发票,但如果合同约定先付款再开票还要结合合同判断。
虽然对方不给你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也就是对其做出罚款处罚,但还是解决不了不给你开票的问题,建议还是双方协商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