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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申报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也就是说,作为被投资企业,其义务乃是“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但并非法定扣缴义务人。
当然,无论谁是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是确定的——股权转让方。因此,只要纳税人没错,则不应当产生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