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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值班误餐费定额报销,不用发票,制表发放,是否合规?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值班误餐费不属于不缴纳个税的误餐费范畴,属于企业一项补贴,如果计入工资总额,可以凭制表发放,不需要发票。但需要计入工资薪酬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补助是否征个税,一般是参考当地省直机关的报销标准,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企业应该结合当地性质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的标准制定企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