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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收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
您理解正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增值税政策,我理解作为销售方您收取的赔偿金应该属于价外费用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你可以和主管税务部门再沟通一下。
1.第二次补货给客户是免费的,不会涉及收款结汇,但是补发货物也是新的出口行为,需要按原出口货物名称、价格等按正常流程海关申报并完税。
一般在装货前24小时,备齐所需单证,按规定时间限制如实申报,申报后妥善保存所涉及的所有凭证和单据资料。因为是针对之前合同货物的免费补货,所以需要把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同时与补货合同或协议、质量问题鉴定文件等一并保存好以便税务核查。所以要特别注意“及时、如实申报、保留凭证”。
2.此次补货是免费的,没有形成销售收入,所以无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要按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之前购买叉车时是否抵扣过增值税?如果没抵扣过,是什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