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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备查资料是否可以是电子版留存?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我理解这其中应该有的不是企业自己的文档,比如第三点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个您是否就没办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呢?我的理解不管是电子还是纸质资料,只要是真实的,能在税务部门检查时起到证明作用就可以。
如上所述,个人以为,这仍然属于初级农产品。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这个文件里面也有“水产品是指……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描述。虽然这是个增值税文件,但对于“产品定义”,其实应当税法原理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https://mp.weixin.qq.com/s/39x30d6Fp13t-1O6GZc0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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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篇文章,都是国家税务总局曝光的案例,您可阅读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对方收了您的钱,为您提供什么服务呢?在哪儿、以何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