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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请您补充一下,是关联企业吗?
应当自2024年5月开始计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首先,所谓“延迟开票,隔月开票”,本身就不正确。既然销售已经成立,即应开具发票;何时开具发票,在于税法规定,不在于“供应商要求”。至于应开而未开发票,自然不能成为一错(应开未开发票)再错(不申报)的理由,就是说,需要申报“未开票销售额”。(必须强调一点,申报“未开票销售额”不是说可以延迟开票,而是说不能因为延迟开票而成为不申报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