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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本公告同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订单只是属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也应辅助;但不能代替“税前扣除凭证”。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折旧完毕”,且未计提减值准备,则累计折旧等于固定资产,二者对冲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这不能免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免税不开专票,开专票不免税。
您是站在合伙企业的角度,咨询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合伙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协议生效的时候,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和多长时间收款是没有关系的。因此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长期股权投资。
您说实收资本是按比例冲,这个说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吗?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就是借实收资本(原股东也就是合伙企业),贷实收资本(新股东),只要是有股权转让协议且生效就可以做这样一笔分录,是按照他合伙企业原来的投资金额进行确认的,不是按比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