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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教您个问题:1借款企业收的利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6%,开票的内容是开什么?2、会计核算计其他业务收入吗?3、支付利息能否在财务费用核算?谢谢
【解答】您好!可以直接开具“利息”,分类简称“金融服务”。
如果并非以此作为主营,则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既然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对应支付利息作为“其他业务成本”较好。“财务费用”(借方)通常反映本企业自行使用资金所付利息;而自有资金存款利息、客户占用资金(并非借贷活动)的使用费、获取的现金折扣等,则可计入“财务费用”(贷方)。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既然“组装该机器”,这其实就是“加工”、“生产”环节,并非研发活动,因此相关人员工资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