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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货方发票上的商品与合同上的商品不是对应的,有什么风险
铂略会员70584163
提问于 2024-05-15 09:34
一、应当将实际购买全部商品,分摊至160元,分别分项开具发票。
二、“销货方说部分商品没有进项发票”,那么,这些商品哪儿来的呢?(天上不会掉下来吧)总之,无论他有没有进项发票(他购买时应当如实索取),都不是销售时不开发票的理由。
对方把“没有购进”和“没有购进发票”混淆了。如果“没有购进”,而虚开发票,自然不行。但是,既然卖给你们了,说明他购进了,只是没有购进发票;那么,他应当依法索取发票,而不是一错(未依法索取发票)而成为再错(销售却不如实开具发票)的理由。
比如说,您原本应当付给供应方100万,供应方给您开具100万的发票。现在因为供应方违约了,您公司依照约定扣下5万,只向他支付95万,则其给您开具95万发票;若其已经开具100万发票,则红冲5万(即开具“-5万”,100-5=95)。
关于这个问题,既然“代收代付”,则员工属于您公司,也是您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人事代理公司只是“代理”而已。也就是说,人事代理公司只就收取您公司的手续费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而您的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您公司仍依工资表、发放记录和缴费单据(这二者可由代理公司提供)入账。
这属于(因拖期货物)而给予的“销售折让”,应当按照扣款之后实际收取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已经开具发票,则可红冲扣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