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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凭法院的判决书以及法院执行通知书、法院开具的收到执行款的收据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才可以使用替代方案,否则经营活动需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如果确实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就可以开具劳务派遣的发票,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2、目前实操中,一般只有劳务派遣公司,才可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出具验资报告。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设备。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提供服务时可以的,但需要结合你具体提供服务的内容来判断如何开具发票、税目和税率的。
如果员工选择要工资,那么生育津贴到账后,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员工将生育津贴转回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意愿,协商确定其他合理的处理方式,但同样需确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签署协议:公司应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对于生育津贴处理方式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是否同意将多出的生育津贴转回公司、转回的具体金额和方式、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时公司的补差义务等内容,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2、留存资料备查:公司需要收集和保存好与生育津贴发放相关的佐证材料,如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生育津贴到账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协议等,以证明公司在处理生育津贴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做到有据可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也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若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本人,而不能截留或挪作他用。
那么,请您补充一下,这个合同具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履行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