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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可以开给付款方吗
RuiMin
                                    
                                    提问于 2024-05-24 10:05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既然服务对象是A,发票必须开给A。
至于B代付款,税法也是允许的。如下资料您可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检验检测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里面的“认证服务”。关键在于,上述服务,是否完全发生于境内;也就是说,“认证”活动是在境内进行的吗?
                                                                
                                                            
                                                        
                                                        
                                                    
                                                
                                                
                                            
                                            对方属于违反税法行为,建议您公司与之沟通,要求其作废红冲或者为您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可以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若对方破产且尚未开具发票,则您公司可以如下资料入账: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