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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新品用于评测
静晨熙
                                    
                                    提问于 2024-05-24 10:14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我谈谈个人理解。
一、既然“要求用户要提供评测报告”,那么这属于研发费用。(具体来讲,应为“其他相关费用”;但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二、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若用户为自然人,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实质:公司雇人协助研发,以产品支付人工费。)
三、视同销售价格确定顺序依次为: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确实不属于“无偿赠送”,实质就是“产品”换“劳务”;对方需要开具劳务发票。
                                                                
                                                            
                                                        
                                                        
                                                    
                                                
                                                
                                            
                                            检验检测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里面的“认证服务”。关键在于,上述服务,是否完全发生于境内;也就是说,“认证”活动是在境内进行的吗?
                                                                
                                                            
                                                        
                                                        
                                                    
                                                
                                                
                                            
                                            对方属于违反税法行为,建议您公司与之沟通,要求其作废红冲或者为您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可以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若对方破产且尚未开具发票,则您公司可以如下资料入账: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