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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
水荷mm_
                                    
                                    提问于 2024-05-24 11:29
                                这是个老说法了,主要是针对原先的营业税纳税人,偶尔发生增值税业务的情形。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好多年了,这个说法已无意义。
                                                                
                                                            
                                                        
                                                        
                                                    
                                                
                                                
                                            
                                            检验检测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里面的“认证服务”。关键在于,上述服务,是否完全发生于境内;也就是说,“认证”活动是在境内进行的吗?
                                                                
                                                            
                                                        
                                                        
                                                    
                                                
                                                
                                            
                                            对方属于违反税法行为,建议您公司与之沟通,要求其作废红冲或者为您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可以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若对方破产且尚未开具发票,则您公司可以如下资料入账: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