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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支出发票如何开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6-27 11:17
我把这个业务拆一下,您就明白了:
第一步,您把产品(服装、装备)卖了;
第二步,把上述卖产品的钱,用来请人做广告宣传。
这样就容易了:第一步,您卖产品,自然要开销售服装、装备的发票给人家;第二步,人家给您做广告,自然也要给您开广告宣传服务发票。至于“恰好”人家是一家,那也没有关系的。就是这个道理。
从“景区开票给携程,携程开票给游客”描述来看,这确实属于“转售服务”,并非佣金(若为“佣金”,则是景区直接开票给游客,然后提取一定比例另行支付给平台)。景区并未少缴增值税;当然,平台则需要全额(而非单依所谓“优惠6%”)作为计税基数。
既然“买断”,则相当于服务主体发生改变,则平台可以如实开票;即实际提供住宿服务,就开具住宿服务发票,实际提供景区景区服务,就开具文化服务发票。
当然,开具旅游服务发票是不正确的。因为旅游服务是旅行社组织的与旅游相关的一系列整体活动。这样讲吧,旅游服务与文化服务(景区服务)的区别,有点类似于房地产开发与建筑服务。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主流观点(如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正保会计网校等观点),虽然滞纳金是伴随补缴税款产生的,但滞纳金本身属于“罚款性质”的支出,不符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损益本质的要求。因此,实务中普遍认为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