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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员工同时在两个公司任职,社保只缴纳一份,两个公司的个税正常申报,长期这么处理是否合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7-01 09:59
只要情况属实,那也没有问题。不过,缴纳社保之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未缴纳社保之处,相当于兼职了,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然后员工再汇总起来,按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这个您问一下当地人社部门吧。
从“景区开票给携程,携程开票给游客”描述来看,这确实属于“转售服务”,并非佣金(若为“佣金”,则是景区直接开票给游客,然后提取一定比例另行支付给平台)。景区并未少缴增值税;当然,平台则需要全额(而非单依所谓“优惠6%”)作为计税基数。
既然“买断”,则相当于服务主体发生改变,则平台可以如实开票;即实际提供住宿服务,就开具住宿服务发票,实际提供景区景区服务,就开具文化服务发票。
当然,开具旅游服务发票是不正确的。因为旅游服务是旅行社组织的与旅游相关的一系列整体活动。这样讲吧,旅游服务与文化服务(景区服务)的区别,有点类似于房地产开发与建筑服务。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主流观点(如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正保会计网校等观点),虽然滞纳金是伴随补缴税款产生的,但滞纳金本身属于“罚款性质”的支出,不符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损益本质的要求。因此,实务中普遍认为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