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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模式,货物已装箱,但船只尚未发货,尚未驶离港口,可以确认收入么?
您好,
在国际贸易中,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模式下,卖方完成交货的义务是在货物过船舷时,即当货物实际装上船只并准备发往目的地时。然而,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取决于货物控制权的转移,这通常与货物的交付和风险的转移相关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确认的关键是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评估何时客户获得了对商品的控制权,包括承担了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且能够指挥商品的使用以及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在FOB模式下,如果货物已经装箱并且已经过船舷,即使船只尚未驶离港口,卖方可能已经完成了其主要的交货义务,并且商品的控制权可能已经转移给买方。然而,这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具体的交付和风险转移条件,企业需要根据这些条件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应当开具“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发票。如上所述,既然“形成两篇论文的发表,一项专利证书”,则计入“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比较恰当。
包含。
政策依据:
“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上所述,若为建设期间,尚未开展仓储业务,则是否作为“仓储设施用地”,确实存在歧义,文件似乎也未明确;建议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