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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您公司大概属于“上年建设期,没有或者较少收入、利润,今年开盘销售,产生较大利润”情形吧,您是希望适用“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这个政策,对吧?
这个文件并未明确排除房产地企业。不过呢,实不相瞒,这个文件级次比较低,平时都不太常用的。所以,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这个“预缴税款占比全年70%”或有与高级次税法存在冲突或者扩大解释之处,现实中也不怎么听说有这样执行的。当然,您所述“季度预缴企业没有准确确认计税成本”,则是您这边的不妥之处了。我的意思是说,您应准确核算,在此前提下,60%、80%都是合理的,该是多少就是多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相关规定,“25年汇缴目前数据看下来,汇缴之后是小微”,则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而由于“25年底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则2026年7月1日之前不能享受。
业绩分成费属于什么性质呢?如果是管理费用的组成部分,就按照管理服务费纳税,取得子公司开具发票税前扣除。
分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母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由于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与总公司汇总计算,所以此业务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