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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直租与售后回租业务合规性
从民法的角度看,上述三方只要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上述协议,就符合规定不涉及违规。具体是否违法,还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您给我提供的只是大略的合同内容,从民法的基本原择看这么操作是没有问题的。
一般是根据审计报告来证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出资人的,但如果报告是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话,这个报告就不能成为证明了。
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证明,这个建议咨询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合伙企业收到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是由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税的。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利息,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议要求对方据实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