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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以设备抵债的税务问题
1.如果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A和B公司已经完成了设备的交付,则设备归B公司所有。
2、A司确定破产后,破产清算完毕前,一般会涉及破产资产的转让,这时候破产企业一般存在开具发票的需求。税法也没有禁止他们开具发票。但是税务机关害怕发票开具后,税款无法收回,一般不提供发票。因此破产企业想开具发票就要想办法打消税务机关的疑虑。例如根据发票开具的额度先预缴税款。
3、(1)可以。
(2)可以
可以抵扣。
支付财产保险,并非不得抵扣情形。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一般是根据审计报告来证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出资人的,但如果报告是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话,这个报告就不能成为证明了。
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证明,这个建议咨询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合伙企业收到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是由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税的。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利息,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