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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本公司费用处理抵减所得额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8-30 15:15
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该个人按你所述应该属于国外母公司人员,其上缴个税应该个人承担,即使公司承担也是国外母公司承担,您公司不能税前扣除。
人是国外公司的人,你公司只是代收代付而已,我觉得都不涉及你公司开票收款问题,如果是你公司的人为国外公司提供服务才应该开票收款同时扣除人力成本,所以我认为您不能税前扣除。
应当按照36箱、16200元开具发票,这样既符合税法要求,也不会多交税。否则,如果按照“30箱16200元+6箱0元”开票,则另外6箱就需要另行视同销售计税了。同时,成本结转也是一样,同时结转36箱成本即可。
另外,“实际采购入库100箱搭赠200箱共1200箱48万元,进项发票是1406箱48万元”,发票这个开法可能会有税务风险;既然实际采购入库1400箱,开票则不能开具1406箱。
总之,发票开具(无论您作为销售方对外开,还是您作为购买方、供应商给您开)都应当符合实际情况才行(无论数量,还是金额)。
毫无疑问,总部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一般来讲,收到的利息都是含税(除非对方再另外支付给您对应“税”的一部分),所以应当按照含税公式计算,即:
含税利息÷(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