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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订单处理人工费的税务处理
Castiel You
提问于 2024-09-25 09:18
问题1: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计算进口环节税金。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含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同时还应包含以下费用:(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 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 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问题2:签订补充协议,一般通过非贸付汇进行支付。
应当计入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以及运输相关费用,在报关单上有的有专门的申报栏目,如特许权使用费,运输费,有的没有专门栏目,如买方协助价值、佣金、返还收益等,要求申报在杂费栏目,或者向海关作补充申报。这些费用,一般是在货物采购合同价款之外另行支付的,有的是货物进口前支付的,有的是事后定期支付的,在结算支付方式上往往采取非贸易项下付汇,在会计处理上可能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者期间采购费用。
建议:
1.公司应支持并建立关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定期对账和信息互通机制。财务部门掌握对境外公司实际支付的信息,但不明了哪笔费用需要向海关申报,或者与申报的是否一致。两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账、甄别,及时采取适宜行动,管控漏申报风险。
2.用好补充申报程序和主动披露政策,帮助公司尽量减轻法律责任。对于货物进口前支付的买方协助价值,可以在进口时补充申报,对于事后结算支付、难以对应每票货物的费用,比如滞期费、特许权费、返还收益,可以在支付后30天内向海关申报,对于超过补充申报期限的漏申报或者申报不准确的项目费用,可进行主动披露。
3.海关新修订了主动披露政策,放宽了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得到免予处罚的待遇。
其实,您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三部分(而不是两部分):
一、明确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二、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三、无法确定的(您把这个放到第“二”了,是吧),按照公式区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个没有“计提”一说。
若销售时即已“折扣”,则直接以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若销售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后发生“折扣”,则对于折扣金额红字冲销,并作负数会计分录(与收入确认分录一样,只是数字按照折扣金额负数来写)。
关于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并无直接规定;但是,税率必须与主商品保持一致,这个是明确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