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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出口非公司自制的工装磨具,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9-27 11:32
向国外出口非公司自制的工装磨具属于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可以申请退税;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的,将按照免税申报进行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出。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2.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因此,生产企业申报非自营生产的产品,如符合以上政策可视为自产,在退税申报录入时业务类型需选择”视同自产“,如果企业未准确申报“视同自产”业务类型,按照税法规定,其本次出口的外购货物,将按照免税申报进行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出。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就可以申请退税。
第一个问题
正常状况下,只有自己实际拥有的货物(即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才能将该货物进行出口。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想要办理出口,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委托(即代理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拥有的产品,你公司想办理出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目的:
1、从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购入该产品,然后办理出口
2、接受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的委托,将其拥有的该产品出口到境外。
第二个问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货品不可以出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问题:
旧货品按照“免费样品”申报出口,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合理。
会计处理为: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实,关键不在于适用文件——固然,2024年业务不适用2026年文件,但当年适用的财税〔2012〕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也是一样的。现在税务局让你们退回退税,可能当时原本就不符合退税条件,比如涉及挂名、虚开等,具体原因您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