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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用个人账户收款风险
无论银行,还是税务,这是一种非常合理的防范偷税的管理手段。其实您自己肯定也知道,本来公司的收款,他让打到个人账户,这个款他很可能是不申报纳税的。既然“采购合同是公对公签订”,那您再把钱打给个人账户,那其实就是帮助供应商偷税了。
给您看看相关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第十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这个问题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更合适。
我个人理解,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我们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都是一样的,是遵循双方意愿前提下签订的,签订了就说明你是认可的,现在以有更低利率来起诉,法院应该不会受理的,这个是买卖自愿原则,对方也没有以胁迫等手段或诱导签订合同。
您描述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就是包含运输服务的货物销售,一般情况下,应该按混合销售开具发票,您是以销售货物为主要业务,所以应该按120开具货物税率税目的发票。
实操中,确实在合同中如果分开约定货款和运输费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允许分别开票,但这个还是比较有争议的,建议如果想这样开票和主管税务沟通一下。
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代表的是俩个公司,我理解如果具有代表权限,不会因为是同一个人而在税收角度产生影响,正常按交易实质纳税就好,至于银行是否有其他要求,您最好和办业务的银行详细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