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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只要与进口的货物有关且作为进口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为进口软件支付的费用,都将可能被海关要求申报,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分摊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并缴纳相应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款。但是,那些通过网络下载,与任何进口货物没有关联的信息技术,或者应用于国产机器或者设备而定制的进口软件,对外支付的费用,则不需要向海关申报,不需要缴纳进口税款。
一、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著作权人对其软件著作权的授权与转移有两种主要的形式,转让和许可。
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他人,即彻底放弃了著作权。转让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对软件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利,而不仅仅是许可的使用方式,且转让通常以一次性付款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完成,而不再涉及未来的许可费用。
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授予他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其软件著作权,但并未将著作权本身转让给他人。著作权人仍然保留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许可仅限于被明确规定的使用方式和期限,且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或许可费。
二、是否有实体介质?
进口软件与单纯的货物贸易不同,软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传输,可以使用实体介质,例如光盘、硬盘等各种存储设备,也可以不使用实体介质,而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传输。
在使用实体介质形式传输时,实体介质需要通过海关进口,需要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在满足实体介质与软件价值能够分列的前提下,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和标准应当按照实体介质价值计算。针对进口无实体介质的软件,则不需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三、进口方的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进口软件使用权,如果境外著作权人在国内没有机构,作为居民企业的国内进口方在支付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时,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种的代扣代缴问题。
四、支付备案
1.向境外支付资金,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2.如何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方式一:大厅办理.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2)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第一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单笔支付非贸特许权使用费低于5万美元,不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商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