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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怎样处理?
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处理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对普通发票更加严格,尚且可以使用记账联代替,普通发票自然也是可以。(之所以没有专门出这么个文件,个人感觉是没必要——乃是理所当然之事。)
其实,作为一个医药企业,咨询了什么呢?(上面也说了,“高额”咨询服务费)但凡了解医药企业的人,恐怕都会怀疑的。或者说,但凡了解医药企业的人,都会第一时间猜到某个原因的。确实,这个不可能有具体列举,就是一个目的导向,怎么能够证明:到底咨询了什么?到底真的咨询了吗,而不是别的什么原因?当然,如果真的咨询了,支付费用与咨询服务合理匹配,那是没有问题的。
也问题不大,这大致相当于房东“代收代付”;总之,业务属实即可。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当然,如果房东收了这个钱,却不交给物业,那就是属于“票实不符”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即上述情形不应适用9%税率,而应当按照13%增值税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