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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一次性支付的,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符合国家的商业健康保险,如何缴纳个税?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1、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一次性支付的,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的企业处理方式不同,主要分以下两种:一种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一种是由企业自行统筹管理,职工发生重大疾病,持医院相关收费单据来企业进行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对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在计提时按照计提数直接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对纳入企业统筹由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在职工拿医院有效收费单据报销的当月,按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2、如果符合国家的商业健康保险,如何缴纳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仍沿用原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同时要求,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以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情况为例,单位在履行扣缴义务、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