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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收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是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如果非居民企业吸收合并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者四个季度)超过500万元,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概念。发生销售有全面、如实开票义务;发生购买业务也应如实索取发票。
三、建账可以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关键是依法取得原始凭证,用于登记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合伙企业收到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是由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税的。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利息,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返还给企业的个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判断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满足的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管以何种形式发给职工,都涉及需要代扣个税的问题,因为属于职工取得的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收入。
因为个税免税的事项比较明确,您说的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