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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境内一般纳税人主体公司收到境外香港公司的收入,相应的销项税,如何申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1-08 14:04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首先明确一点,这部分境外销售收入不是免税收入,是属于0税率销售收入。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不能并到不开票收入,是要在0税率收入进行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