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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退回业务税务处理
您的问题应该存在瑕疵,国外供应商是怎么给贵公司开具红字发票的我很难理解。是开具的那种退款收据吗?还是境外供应商在销售给贵公司无形资产时在中国的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如果是在中国的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代开的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另外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我对这种业务的一般处理原则给您答复:
正常状况下自国外购进无形资产,境内企业需要代扣代缴销售方在中国缴纳的增值税。这部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贵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如果贵公司购入的无形资产需要退回,那么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退税,那么贵公司的进项税也就相应的变少了(也就是说需要按退税的金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做了进项税转出就会导致贵公司在当期或者未来某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如果确为“代收代付”,则电梯公司应当给实际负担方开具发票,而物业公司只是将发票转交而已,账面亦可通过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付款”)核算一下。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
您好:
通讯费的个税问题是总局下放到各省自行制定规章的。
可以参见之前整理的各地相关规定
各地区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和要求汇总
www.bolue.cn/researchesV2/137
如果本省没有规定,原则上企业不能为员工承担通讯费,或者说需要作为计税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