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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车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如何核算
上述情形,恐有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定义,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如上所述,“车辆登记证用户为承租人名下”,实为销售,而非融资租赁了。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折旧完毕”,且未计提减值准备,则累计折旧等于固定资产,二者对冲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这不能免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免税不开专票,开专票不免税。
您是站在合伙企业的角度,咨询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合伙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协议生效的时候,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和多长时间收款是没有关系的。因此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长期股权投资。
您说实收资本是按比例冲,这个说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吗?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就是借实收资本(原股东也就是合伙企业),贷实收资本(新股东),只要是有股权转让协议且生效就可以做这样一笔分录,是按照他合伙企业原来的投资金额进行确认的,不是按比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