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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以后回购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1.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实际上属于暂时出境货物,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2.出口复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24号令)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税,进口(二年,超过一年),要征税。
如果符合融资租赁出口条件的,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如果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可以享受消费税的免征政策。
如果您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由外贸企业出口,通常情况下,消费税的退免政策由外贸企业享受(即外贸企业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即您公司)在销售环节仍需缴纳消费税。
您好,
首先看下,货物是否实际进入美国关境
若设备直接从中国大陆运往台湾,且物流路径不经过美国港口或保税区,则无需向美国海关申报(因未进入美国管辖范围)
若设备需先经美国母公司接收再转运至台湾(例如在美国港口卸货、换柜或短暂仓储),则必须完成 美国进口清关流程,并缴纳关税
以上为常规情况。由于目前特朗普政府政策高度不稳定,以及缺乏落地程序。建议向美国会计师咨询,相关的美国关税风险
您好,
请看下 财税[2012]39号 文附件四,视同资产的具体规定。看您的描述,大概率是能够符合的。相关条文如下: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