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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铂略会员70582228
提问于 2025-01-16 11:47
这儿的关键是,“公允价值为6元/股”,您为什么以“5元/股”去卖?这一点您要和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咱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吧:一个房子,明明市价100万,小明非要80万卖给小红,那小明也得和他老婆解释一下原因呀。
至于账务处理,其实,成本法、权益法是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来讲:50%以上成本法,20%-50%权益法。而上述“股份占比2%”非上市公司股权,一般应当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如您所述,5元即为“公允市价”。“按(5-2)的价格计算所得税”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该股东对应这5%,实际出资了多少?如果实际出资<50万,就会涉及股权转让个税,等于=(50万-该部分实际出资价款)*20%
事实上,这种情形下,房、地已经无法分拆,而只能“一起售卖”,因而不符合差额计税条件了。注:买地卖地、买房(自然含地)卖房,才可差额计税。而您的情形,则是属于“买地、卖房(含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乃是“假货”,则实际销售、购买活动并未发生。那么,应当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您这边首先冲销原先确认的货物成本、进项税额。然后,对于供应商另行支付的赔偿款,则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