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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代垫系统升级费用,按比例分摊给各子公司?支付依据如下是否可以?
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为涉及境外支付,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毫无疑问,存在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个人认为,上述服务,属于发生于境内,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字面看,您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除法问题,总额3000万,每人5万,求人数。但是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制要求。建议您通过正规渠道,解决资金的出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