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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劳务工派遣工工资属于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还是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2-14 09:1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支付的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按职工薪酬核算,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列报。
其他与经营有关的现金流出
恐怕不合理。对于您公司来讲,乃事从事“建筑安装”,收的钱自然也是对应价款。显然,土地并非您公司的,您公司只是给人家在人家土地上干活,我的意思是说,相应征地补偿的法定义务,乃是您的客户(就是您的甲方)。打个比方,您去饭店吃饭,支付1000元,就是饭费而已,不存在代付厨师工资、饭店房租之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企业集团整体的角度编制的。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货物,从集团整体来看,只是内部存货的转移,并未真正实现对集团外部的销售。
情况一:分公司已将货物全部对外销售
如果分公司购入的货物在当期已经全部销售给集团外部客户,则抵消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总公司确认的内部销售收入金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分公司确认的内部采购成本金额)
此时只需抵消收入和成本,因为存货已全部对外售出,不存在未实现损益。
情况二:分公司尚未对外销售(或部分未售出)
如果分公司购入的货物在期末全部或部分仍作为存货留存,则除了抵消收入和成本外,还需要抵消存货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内部销售金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内部销售方的成本)
贷:存货(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 内部售价 - 内部销售方的成本
我需要先确认一下事实:也就是说,票面购买方,是否确实从票面销售方(注意,不是买的别人的,确实买的“票面销售方”的吗)购入了票面所记载各项货物,并且把货款直接支付给了票面销售方?还是直接没有买这些货物?还是实际买的别人的货物,只是找(无论谁找的)票面销售方开的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