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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税区采取内外内模式的风险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向我们的股东关联方(境外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产品进入保税区,股东关联方(境外公司)再将产品销售给其他境内公司(非关联方),购买方(境内非关联公司)通过保税区提货,请问这种业务操作,有什么税务风险?以及转移定价需要考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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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晨三岁啦 提问于 2025-02-2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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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5-02-27 22:58

    一、保税区一日游”模式主要是运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关外”的特殊功能,境内上游企业将货物出口至园区内或者境外的公司,但货物实际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常为保税区”),视同出口,然后再由境内的下游企业将货物从保税区运出,视为进口,从而完成进出口程序。

    二、主要政策法规

    (一)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通常视为出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了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为出口货物。

    2.《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得出,原则上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经过报关进入保税区的行为视为出口行为,适用货物出口的相关政策。

    (二)可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

    从前述规定可以认定进入保税区的行为属于出口行为,有关该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在以下的办法和通知中予以了规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规定了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并且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进入保税区实现出口的货物仍可以按照一般的退税政策申报退免税。

    (三)骗取出口退税等相关行政监管或刑事法律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了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了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企业经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货物出口至保税区再直接进口至境内的行为,有不被认定为出口,也不适用退税政策的可能性。

    四、如果出口企业是境内上市企业,采用“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的企,大多通过将货物出口至境外设立的关联公司,然后由境内客户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的方式来运作。监管部门通常会就此种模式对发行人进行问询。其次,由于“保税区一日游模式”可以实现退免税,也可能会因为采用“保税区一日游”模式而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

    五、境内公司出口货物到保税区,境内关联企业再从保税区进口,货物出口起点和进口终点都在境内,为什么不直接从境内出口A公司发货给进口B公司,而增加了保税区这个环节,需要企业提供合理的商业目的,否则有人为“假出口”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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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0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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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跨国公司境内加工贸易企业供货的问题,国内海关衍生了“出口复进口”业务,即大家俗称的“保税区一日游”模式。该等业务形成之初,主要是为了便于缩短跨境物流时间及保障加工厂原材料供应问题。但由于“保税区一日游”业务模式下,可以正常申请免退税,这也使得市场上出现一些企业采用“保税区一日游”模式降低资金成本,而对于该等业务模式的合规性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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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模式

    “保税区一日游”模式主要是运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关外”的特殊功能,境内上游企业将货物出口至园区内或者境外的公司,但货物实际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常为保税区”),视同出口,然后再由境内的下游企业将货物从保税区运出,视为进口,从而完成进出口程序。

    一般而言,“保税区一日游”模式主要流转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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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政策法规

    (一)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通常视为出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1]规定了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为出口货物。

    2.《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十三条[2]规定了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得出,原则上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经过报关进入保税区的行为视为出口行为,适用货物出口的相关政策。

    (二)“保税区一日游”可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

    从前述规定可以认定进入保税区的行为属于出口行为,有关该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在以下的办法和通知中予以了规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3]规定了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4]规定了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5]

    第十六条[6]规定了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7]规定了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并且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进入保税区实现出口的货物仍可以按照一般的退税政策申报退免税。

    (三)骗取出口退税等相关行政监管或刑事法律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了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了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刑事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小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原则上认可了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出口。同时,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该行为可以适用正常的退税政策申请退免税。

    与此同时,出口相关行业规则以及刑事司法领域可能并未对“保税区一日游”模式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我们理解虽然当前实践中可以通过“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申请退免税,但由于涉及退免税,需要谨慎对待。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管理会计 税务合规与筹划 财务BP
    1个回答2025-04-29 16:0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2个回答2025-04-29 14:0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4-2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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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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