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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合同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垃圾清运合同,不仅有运输服务,还有清扫服务,该业务是否交印花税实务中争议较大:
观点一:具有运输的性质,按照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
观点二:垃圾清运实际上就是完成一定的工作目标,然后获得报酬,符合承揽合同性质,按照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观点三:垃圾清运合同没有收货人一般也不会约定运输地点,按照运输合同较牵强;此外虽然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但是承揽合同明确列举范围内并没有涵盖垃圾清运,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稳妥起见建议看下当地税局的执行要求。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垃圾清运”适用税目无统一规范,各地执行口径也是不一样的,您可以参考下,最终以您当地主管税局要求为主:
河南省口径:纳税人提供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提供生活垃圾以外的垃圾清运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
杭州市口径:垃圾清运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下的“装卸搬运服务”。
河北省口径:垃圾清运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下的“装卸搬运服务”。
江苏省口径:属于垃圾清理为主的应税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下的“装卸搬运服务”。部分垃圾清运属于单纯的提供垃圾运输行为的,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四川省口径:垃圾清运费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取得垃圾清运服务收入,计入应税收入 计算所得税。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判断,就是“会计标准”,当然,需要依照会计准则记账,不能滥用会计标准。
相关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自建厂房的房产原值包括了从项目筹建开始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1. 直接建筑成本,即“建安成本”。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分包工程支出等
2. 间接成本 ,这些是为建设厂房服务但无法直接计入某一分项工程的费用。包含工程管理费、资本化利息、监理费、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
3. 其他必要支出,包含:基础设施费等
个人觉得应当算进。
相关政策:
“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