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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这是一笔什么款?为什么“私对私打过来、公户对公户转出”呢?
有个词语,叫做“掩耳盗铃”。其实,您用模糊的、不准确的、不全面的语句,来模糊描述事实,而来希望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这样并不好吧。显然,所有人都知道的,如上所述,“客户以私对私的形式转过来款,要求以公户对公户转出去”,必有其具体原因和目的,绝对不是单纯地将资金“转来转去”(所谓“往来款”)。您既然想要知道风险,其实是应当准确、全面描述的。
我的理解,还应以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合同作为判断的依据,很多产品说明中都有不保本的条款,而你的合同中有保证本金安全及固收的约定,这就是和其他产品最大的区别了,税务从严谨的角度应该按条款理解按贷款利息纳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可以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详细的尽职调查,以规避风险
这个是需要备案的。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贵公司的情况需要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如果按账面3个自然人股东去备案,也属于违反《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如果不备案,A、C把代持B、D的股份拿去卖掉,或者用于抵押贷款,会给真实的股东维权带来很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