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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机构支付旅游景区宣传推广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5-03-16 09:07
关于这个问题,或许有些异议。我个人认为,“推广服务”发生于境外,应当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鉴于推广标的(景区)位于境内,因而或有不同观点,谨慎起见,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