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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清淑酱
提问于 2025-03-19 15:38
以下几点需要在合同中改善,或明确:
1、甲方向乙方开具的发票的种类没有必要限定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2、如果客户要求提供装卸服务的企业开具发票,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方与收款的银行账户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引起服务购买人、税务机关的质疑。
3、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这里的“收入”是指包含增值税的收入,还是不包含增值税的收入?
企业房产对外出租,按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房产税,还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不可以,可以计算个税税前扣除的仅限于个人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