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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放弃简易征收采用一般征收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3-20 15:59
在选择环节,可以放弃简易征收,无需其他条件。只不过呢?那样您就要多交税了。(当然,如果存在进项留抵,倒也可以考虑。)
当然,您的措辞可能有些歧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放弃简易征收”。只能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者选择一般计税;而您的措辞来看,既然已经选择了简易计税,怎么又一般计税呢?“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也就是说,有选择权,但选择好了,就不能改了。
法无禁止即可为。超过36个月,可以变更。这属于有权重新选择,没有另外条件。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房产对外出租,按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房产税,还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不可以,可以计算个税税前扣除的仅限于个人承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