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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您单位并非报刊、杂志、出版等,则上述情形应以“稿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个人年度汇算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应税凭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 0.05%。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时,与是否取得土地证无关。即使未取得土地证,只要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即需缴纳印花税.
可以免征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关于“发票只有1份”,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法文件并未限额金额;但其合理性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但需要符合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相关要求。
请补充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