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A公司给股东B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也就是说,有一点是确认的,当“A公司给股东B有限合伙企业分红100万元”时,对于其中“D自然人50%(即50万元)”的部分,已经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当然,C公司也应确认此项收益,只是无需代扣,而是自行申报)。至于A公司还是B企业代扣代缴,则税法似乎并无明确规定,建议可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您的描述,“机器设备进行了功能的增加或改造”,则并未形成新的独立资产,单独确认资产并计提折旧,个人以为并不准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处理,将此价值并入原固定资产,重新计算折旧金额。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加2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若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依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否则这个情况就不行了。